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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2016年版)》填报口径的公告

2017-07-07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2016年版)》填报口径的公告
索引号:2016-04_B/2017-1128004公开目录:税收政策公开日期:2017-11-28
主题词:发布机构:思茅区税务文号: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

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

填报口径的公告

为落实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),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填报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中的《国别报告 - 所得、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》(中英文表)第 3 列“收入 - 关联方”,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 1 列填报的国家(地区)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《国别报

告 -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》(中英文表)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,并按第 1 列填报的国家(地区)汇总之和。

二、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对已经填报 2016 年度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。

三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
2017 年 7 月 7 日
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
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承办办公厅 2017 年 7 月 12 日印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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