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2016年版)》填报口径的公告
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2016年版)》填报口径的公告 | ||||||||||||
| ||||||||||||
|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 填报口径的公告 为落实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),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填报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中的《国别报告 - 所得、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》(中英文表)第 3 列“收入 - 关联方”,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 1 列填报的国家(地区)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《国别报 告 - 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》(中英文表)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,并按第 1 列填报的国家(地区)汇总之和。 二、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对已经填报 2016 年度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( 2016 年版)》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。 三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 特此公告。
| ||||||||||||